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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1. 【頒布時間】2023-4-4
    2. 【標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3. 【發文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6. 【法規來源】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304/t20230410_354487.html

    7. 【法規全文】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責任,規范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員,依法落實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安全責任的落實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使用安全責任制,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二章 鍋爐



      第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明確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鍋爐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鍋爐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鍋爐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鍋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鍋爐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依法開展鍋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鍋爐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鍋爐安全員發現鍋爐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進行處理;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責令停止使用并向鍋爐安全總監報告,鍋爐安全總監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嚴重事故隱患。

      第六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鍋爐的數量、用途、使用環境等情況,配備鍋爐安全總監和足夠數量的鍋爐安全員,并逐臺明確負責的鍋爐安全員。

      第七條 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鍋爐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鍋爐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鍋爐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鍋爐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鍋爐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鍋爐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鍋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鍋爐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鍋爐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鍋爐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鍋爐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鍋爐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鍋爐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鍋爐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鍋爐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鍋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鍋爐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鍋爐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鍋爐安全總監職責》。

      第九條 鍋爐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鍋爐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鍋爐安全技術檔案并辦理本單位鍋爐使用登記;

      (二)組織制定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三)組織對鍋爐作業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對鍋爐進行日常巡檢,監督檢查鍋爐作業人員到崗值守、巡回檢查等工作情況,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五)編制鍋爐定期檢驗計劃,組織實施鍋爐燃燒器年度檢查,督促落實鍋爐定期檢驗和后續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規定報告鍋爐事故,參加鍋爐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鍋爐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鍋爐安全員守則》。

      第十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基于鍋爐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鍋爐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鍋爐停(備)用期間,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鍋爐及水處理設備的防腐蝕等停爐保養工作。

      第十一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鍋爐安全日管控制度。鍋爐安全員要每日根據《鍋爐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對投入使用的鍋爐進行巡檢,形成《每日鍋爐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鍋爐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十二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鍋爐安全周排查制度。鍋爐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鍋爐使用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鍋爐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十三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鍋爐安全月調度制度。鍋爐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鍋爐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鍋爐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鍋爐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鍋爐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鍋爐安全總監職責》《鍋爐安全員守則》以及鍋爐安全總監、鍋爐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鍋爐使用單位建立并落實鍋爐使用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鍋爐使用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對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鍋爐使用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鍋爐使用單位的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鍋爐使用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為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鍋爐使用單位建立對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鍋爐使用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鍋爐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鍋爐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五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十八條 鍋爐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鍋爐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鍋爐安全總監、鍋爐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使用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鍋爐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鍋爐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員;

      (三)鍋爐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鍋爐使用安全的檢查人員。



    第三章 壓力容器



      第二十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明確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容器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壓力容器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依法開展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壓力容器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壓力容器安全員發現壓力容器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進行處理;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責令停止使用并向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報告,壓力容器安全總監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嚴重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壓力容器的數量、用途、使用環境等情況,配備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足夠數量的壓力容器安全員,并逐臺明確負責的壓力容器安全員。

      第二十三條 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壓力容器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壓力容器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條 壓力容器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壓力容器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壓力容器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壓力容器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壓力容器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壓力容器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壓力容器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壓力容器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壓力容器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壓力容器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容器安全總監職責》。

      第二十五條 壓力容器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壓力容器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并辦理本單位壓力容器使用登記;

      (二)組織制定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三)組織對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對壓力容器進行日常巡檢,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五)編制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和后續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規定報告壓力容器事故,參加壓力容器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容器安全員守則》。

      第二十六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基于壓力容器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壓力容器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二十七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日管控制度。壓力容器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壓力容器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對投入使用的壓力容器進行巡檢,形成《每日壓力容器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壓力容器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二十八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安全周排查制度。壓力容器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壓力容器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二十九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月調度制度。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壓力容器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壓力容器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壓力容器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三十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壓力容器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壓力容器安全總監職責》《壓力容器安全員守則》以及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壓力容器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建立并落實壓力容器使用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壓力容器使用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壓力容器使用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為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建立對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壓力容器使用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壓力容器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壓力容器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使用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壓力容器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員;

      (三)壓力容器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的檢查人員;

      (四)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包括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



    第四章 氣瓶



      第三十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依法配備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明確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氣瓶充裝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氣瓶充裝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氣瓶充裝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氣瓶充裝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氣瓶充裝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依法開展氣瓶充裝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氣瓶充裝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氣瓶安全員發現氣瓶充裝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進行處理;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責令停止氣瓶充裝活動并向氣瓶安全總監報告,氣瓶安全總監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嚴重事故隱患。

      第三十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氣瓶的數量、充裝介質等情況,配備氣瓶安全總監和足夠數量的氣瓶安全員,并逐個充裝工位明確負責的氣瓶安全員。

      第三十九條 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氣瓶充裝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氣瓶充裝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氣瓶充裝過程控制等安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氣瓶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條 氣瓶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氣瓶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氣瓶充裝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氣瓶充裝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氣瓶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氣瓶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氣瓶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氣瓶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氣瓶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氣瓶充裝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氣瓶充裝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氣瓶充裝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氣瓶安全監督檢查、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組織建立并持續維護氣瓶充裝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十)組織編制安全用氣須知或者用氣說明書;

      (十一)組織實施報廢氣瓶的去功能化和辦理注銷使用登記;

      (十二)本單位投保氣瓶充裝安全責任保險的,落實相應的保險管理職責;

      (十三)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氣瓶安全管理職責。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氣瓶安全總監職責》。

      第四十一條 氣瓶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氣瓶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氣瓶安全技術檔案并辦理本單位氣瓶使用登記;

      (二)組織制定氣瓶充裝安全操作規程;

      (三)組織對氣瓶作業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四)對氣瓶進行日常巡檢,組織實施氣瓶充裝前、后檢查,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五)編制氣瓶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氣瓶定期檢驗和后續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規定報告氣瓶事故,參加氣瓶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七)落實本單位氣瓶充裝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各項功能,逐只掃描出廠氣瓶追溯標簽確保氣瓶滿足可追溯要求;

      (八)負責向用氣方宣傳用氣安全須知或者提供用氣說明書;

      (九)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氣瓶安全管理職責。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氣瓶安全員守則》。

      第四十二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基于氣瓶充裝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氣瓶充裝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四十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建立氣瓶充裝安全日管控制度。氣瓶安全員要每日根據《氣瓶充裝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巡檢,形成《每日氣瓶充裝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氣瓶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四十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建立氣瓶充裝安全周排查制度。氣瓶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氣瓶充裝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氣瓶充裝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四十五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建立氣瓶充裝安全月調度制度。氣瓶充裝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氣瓶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氣瓶充裝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氣瓶充裝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四十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氣瓶充裝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氣瓶安全總監職責》《氣瓶安全員守則》以及氣瓶安全總監、氣瓶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氣瓶充裝單位建立并落實氣瓶充裝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氣瓶充裝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對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氣瓶充裝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氣瓶充裝單位的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氣瓶充裝要求的,充裝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九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為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氣瓶充裝單位建立對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氣瓶充裝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氣瓶充裝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氣瓶充裝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七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五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氣瓶充裝單位主要負責人、氣瓶安全總監、氣瓶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充裝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氣瓶充裝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氣瓶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氣瓶充裝安全的管理人員;

      (三)氣瓶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氣瓶充裝安全的檢查人員;

      (四)氣瓶使用單位一般是指氣瓶充裝單位。



    第五章 壓力管道



      第五十二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明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依法開展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壓力管道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壓力管道安全員發現壓力管道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進行處理;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責令停止使用并向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報告,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嚴重事故隱患。

      第五十四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壓力管道的數量、用途、使用環境等情況,配備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足夠數量的壓力管道安全員,并逐條明確負責的壓力管道安全員。

      第五十五條 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壓力管道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壓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六條 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壓力管道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壓力管道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壓力管道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壓力管道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壓力管道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壓力管道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壓力管道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管道安全總監職責》。

      第五十七條 壓力管道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檔案并辦理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登記;

      (二)組織制定壓力管道安全操作規程;

      (三)組織對壓力管道技術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對壓力管道進行日常巡檢,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五)編制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和后續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規定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參加壓力管道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管道安全員守則》。

      第五十八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基于壓力管道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壓力管道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五十九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安全日管控制度。壓力管道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壓力管道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對投入使用的壓力管道進行巡檢,形成《每日壓力管道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六十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安全周排查制度。壓力管道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壓力管道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六十一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安全月調度制度。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壓力管道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壓力管道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壓力管道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六十二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壓力管道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壓力管道安全總監職責》《壓力管道安全員守則》以及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壓力管道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六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建立并落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四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對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壓力管道使用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五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建立對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壓力管道使用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三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壓力管道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使用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員;

      (三)壓力管道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的檢查人員;

      (四)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是指工業管道使用單位。



    第六章 電梯



      第六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于安裝于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運載裝置,進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應當采購和使用符合電梯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電梯。

      第六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明確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電梯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電梯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依法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電梯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電梯安全員發現電梯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或者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予以消除;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責令停止使用并向電梯安全總監報告,電梯安全總監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嚴重事故隱患。

      第七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電梯的數量、用途、使用環境等情況,配備電梯安全總監和足夠數量的電梯安全員,并逐臺明確負責的電梯安全員。

      第七十二條 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電梯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電梯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電梯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三條 電梯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電梯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電梯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電梯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電梯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電梯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電梯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電梯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電梯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本單位投保電梯保險的,落實相應的保險管理職責;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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